南宁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

协会章程

南宁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南宁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 of NanNing

英文缩写:NNIN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宁市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科研、教育、宣传媒体和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以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信息网络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信息网络及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管理机关规范和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推进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提高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维护我市信息网络的安全,促进信息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本会的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4号浩天广场25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协助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宣传贯彻、监督落实国家及职能部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网络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保护水平;

(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检测信息网络安全漏洞,评估网络安全等级;

(三)为司法部门对计算机犯罪证据的认证、鉴别提供技术支持;

(四)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所委托的对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安全技术服务;

(五)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公众服务,防范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信息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实行应急处置,建立社会联动机制,维护本市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六)提供信息网络安全论证、评审和咨询服务,开展行业调研和市场预测,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七)加强网络用户之间以及IT企业与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研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课题,推广行之有效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经验;开展信息网络安全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八)协助管理机关评审、鉴定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成果、推介网络安全产品;

(九)组织信息网络安全讲座和学术论坛,推广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活跃学术交流,编辑出版信息网络安全刊物、理论专著;

(十)建立和加强同国内外信息网络安全组织的联系,促进国内、国际间的交流,繁荣信息网络安全的学术研究。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南宁市互联网信息安全中心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信息网络安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八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九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七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三十八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九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  本章程经 2019  13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